异议人:萨狄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甲壳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萨狄体育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甲壳虫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29133436号“私邸 SID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私邸 SID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03174号、第1027842号“SIDI及图”、在先注册的第639835号“SID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异议人网站信息、产品图片、媒体报道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袜”商品上在中国在先使用“私邸 SIDI”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33436号“私邸 SID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