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吉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名创尚品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吉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名创尚品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2期《商标公告》第30521541号“后秀暴发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后秀暴发汗”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92438A号“后秀”、第21060092号、第16168363号“HOTSUI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521541号“后秀暴发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