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老街称盘麻辣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九鼎知上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史利民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59155856号“毛大师老街盘盘”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老街盘盘”、“老街称盘”商标经持续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296454号“老街盘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1556188号“老街称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
2、荣誉证明;
3、加盟合作图片;
4、相关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于2021年6月29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于2022年1月13日初步审定公告。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茶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43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