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虎全
委托代理人:甘肃华科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沙力哈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3日对第20220767号“伊品如华手抓Yipinruhuashouzhu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的“如华手抓RU HUA SHOU ZHUA”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581419号“如华手抓RU HUA SHOU Z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摹仿、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加盟店信息、照片;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3、其他侵权人的道歉书及和解协议、侵权使用证据;
4、在先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为2017年7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本案中,如上述所述,本案实体问题依据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依据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而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向我局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日为2022年9月13日,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主张已超过法定五年期限,申请人的该项主张应予驳回。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共秩序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注册管理秩序。因此,我局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