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窦德健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39655号“仪凤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纯汉字商标,“仪凤巷”正是申请人所经营饭店的所在地,该名称属于街道、小巷的名称,其注册既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又没有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地产生误认,所以申请商标依法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经营所在地地址名称,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不同主体之间服务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向申请人发送《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答辩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了注册。
经复审查明:“仪凤巷”为陕西省西安市街道名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经营所在地地址名称,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不同主体之间服务来源的作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尚无充分理由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