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建瓯市公用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沈海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93479号“千年建州·建字号 JIAN ZIH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99611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由于侵犯申请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经对其进行了异议申请,恳请贵局延期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对本案再进行审理。被驳回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其中图形部分是被驳回商标显著部分,并且在第“47354102”商标审查中已经获得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具有较高的显著性,理应获得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异议中被裁定不予注册,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为,整体具有显著性。尚未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