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铁塔能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07893号“TT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248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96488号商标、第6174940、1309122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批复、合作协议、采购合同、发票、相关照片、相关截图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四经撤三程序,现均为汽车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TT”,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小汽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汽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标识整体使用在小汽车等商品上具有可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