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629344号“鑫贝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鑫贝亲 31629344

阅读:33157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巧迪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巧迪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629344号“鑫贝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石家庄巧迪日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贝亲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家庄巧迪日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629344号“鑫贝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贝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58584号、第7879924号“贝亲”、第13982278号“贝亲 PIGEO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纤维柔软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贝亲”,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29344号“鑫贝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629344号“鑫贝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鑫贝亲 316293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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