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青岛梦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鼎源鑫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梦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8期《商标公告》第31682191号“ROYAL DRAGON LATOU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YAL DRAGON LATOU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樱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9260号“LES FORTS DE LATOUR”、第550346号“LES FORTS DE LATOUR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啤酒除外的含酒精的饮料”“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平果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LATOUR”,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682191号“ROYAL DRAGON LATOU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