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918376号“沧弘CANGH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沧弘CANGHONG 31918376

阅读:73912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美花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美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1918376号“沧弘CANG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施美花

  异议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施美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0期《商标公告》第31918376号“沧弘CANGHO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沧弘CANGHO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DVD播放机;麦克风;电视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47265号“长虹CHANGHONG”、第16753413号“CHANGHO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显示器(电子);电池充电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英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918376号“沧弘CANGHO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918376号“沧弘CANGHONG”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沧弘CANGHONG 319183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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