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郭武强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摇钱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郭武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9077801号“ALICOUL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ICOUL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柔发剂;护发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5190046号“ALIFISH”、第15328380号“ALIHEALTH”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洗衣粉;清洁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ALI”,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另外,被异议人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八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的需求。综合考虑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可以认定被异议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容易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77801号“ALICOUL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