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546285号“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 28546285

阅读:115347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贝尔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贝尔爽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546285号“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市贝尔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财富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转转精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市贝尔爽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546285号“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云计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093323A号“转转”、第20414167号“ZHUANZHUA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转转”,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服务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546285号“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8546285号“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转转乐ZHUAN ZHUAN LE及图 2854628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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