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市鼓楼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斯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原名称:麦斯特(福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8184654号“滴滴社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滴社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229622号“滴滴”、第18302049号“滴滴车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第42类“质量控制;车辆性能检测;地图绘制服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605703号“滴滴大脑”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184654号“滴滴社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