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戈鲁陂玛斯卓托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异议人:邓永锁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戈鲁陂玛斯卓托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永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8期《商标公告》第29002035号“马斯托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斯托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钱包(钱夹);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半加工毛皮;家具用皮装饰;皮制系带;生皮;马具用皮革;皮箱;生毛皮;皮制家具罩”。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45345号“GRUPPO MASTROTTO EXPRESS及图”、第681307号“GRUPPO MASTROT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毛皮;皮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已有部分媒体使用“马斯托托”为译音对异议人产品进行报道,“马斯托托”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已产生一定关联,若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半加工毛皮;生皮;马具用皮革;生毛皮”等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则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002035号“马斯托托”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半加工毛皮;生皮;马具用皮革;生毛皮”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