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一:戈鲁陂玛斯卓托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异议人二:瑞诺马斯特罗特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邓永锁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戈鲁陂玛斯卓托股份公司、瑞诺马斯特罗特集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邓永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8935707号“MASTROT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STROT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枕头;床垫;镜子(玻璃镜);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办公家具;软垫;家具门;沙发”。 异议人一戈鲁陂玛斯卓托股份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45345号“GRUPPO MASTROTTO EXPRESS及图”、第681307号“GRUPPO MASTROTT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的“动物毛皮;皮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二瑞诺马斯特罗特集团股份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83032号“RINO MASTROTTO GROU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8类的“皮草;毛皮;马具”和第25类的“外衣;茄克衫;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35707号“MASTROTT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