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29338号“太吉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太吉老 27229338

阅读:101313 2020-05-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资阳市雁江区王成荣商贸行 委托代理人:自贡铭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资阳市雁江区王成荣商贸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229338号“太吉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资阳市雁江区王成荣商贸行

  委托代理人:自贡铭育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资阳市雁江区王成荣商贸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9期《商标公告》第27229338号“太吉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吉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清酒(日本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518939号“王老吉WANGLAOJI”、第9095939号“王老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蒸馏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并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229338号“太吉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229338号“太吉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太吉老 272293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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