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格安信息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长信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8062号“G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58178号“机安GEEAN”商标、第1334302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经过长期使用以及推广,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产生特定联系,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图形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变压器(电)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