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辉宝动物保健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1247号“奥奶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实际使用本案申请商标,带有申请商标的添加剂产品已经过我国农业农村部的行政审批,在实际使用中并未有消费者产生任何混淆。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的复审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经销合同、进口登记证、公告、宣传推广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学术文章、法院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