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元生物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10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6218号“旭东一号XUDONG YIHAO及图”商标、第13826338号图形商标、第9143726号“奥思达生物OSDBIO及图”商标、第20945727号图形商标、第14208323号“SONCESS及图”商标、第54206210号“药明巨诺E行及图”商标、第58548043号“三生蔻生物技术SASECO BIO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7577173号“旭东装饰XUDONGZHUANGSHI及图”商标、第12084541号“旭东建设XUDONG JIANSHE及图”商标、第9143847号“奥思达OSD及图”商标、第20945724号图形商标、第54206206号“药明巨诺E行及图”商标、第24019821号图形商标、第20945714号“药明巨诺JW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第40553114号“大文堂DAWENTANG及图”商标、第3280433号“GAMEBASE及图”商标、第17816367号“旭东一号XUDONG YIHAO及图”商标、第3192556号“游戏基地GAMEBASE及图”商标、第13826340号“奥思达OSD及图”商标、第3280436号“游戏基地及图”商标、第20945725号图形商标、第54206207号“药明巨诺E行及图”商标、第22967202号图形商标、第20945715号“药明巨诺JW THERAPEUTIC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申请商标图形与“元载体”三字形成对应关系,且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荣誉证书、申请商标设计合同与发票、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使用及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第5类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第42类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五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第35类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六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