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620290号“SKI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KINS 63620290

阅读:97372 2023-07-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思金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0290号“SK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7005号“SKINS及图”商标、第54797988号“SKI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

  申请人:思金斯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0290号“SKI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787005号“SKINS及图”商标、第54797988号“SKI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76717号“XSKIN”商标、第16236139号“SKIN79”商标、第20524806号“SKIN79”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五)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驳回复审决定书;引证商标四、五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驳回复审程序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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