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洛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江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周芳谊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2)商标异字第0000046520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经查询,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注册申请了多件商标,且各个商标之间差异明显,明显超出了企业经营的需要。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先后申请的系列商标与“SSBY CHANDOOIVY”、“冻泥”、“POSHEPOSE 高定如心”、“津川十一の衣着店online shop”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淘宝店铺名称高度近似,明显属于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模仿,上述注册申请行为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情形。原异议人于2015年8月8日在淘宝网上开设了名为“ 周白子FOR YOU”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行业,后在2020年双十一前开设了名为抖音“周白子”的账号,原异议人以“周白子”命名的艺名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特别是服装时尚领域中,相关公众提及“周白子”即可联想到原异议人及其独特的服装搭配风格。第51831388号“周白子”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抢注他人姓名权并据为己有的主观恶意,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姓名权,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声誉,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异议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涉嫌侵犯原异议人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1、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商标截图;2、相关品牌微博、淘宝、小红书等平台搜索记录及介绍;3、“周白子”百度搜索截图、千牛平台截图;4、相关媒体报道;5、抖音、快手、微博、小红书等平台宣传截图。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为“周白子”,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帽;袜”等商品上。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姓名权证据不足。但经查,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在不同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大量申请注册多件与抖音博主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可以认定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根据自身公司发展所需对被异议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并不符合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并未损害原异议人在先字号权,也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异议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于本案未向我局提交使用证据。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意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了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其他意见与在异议审理阶段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黎恩琼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舞衣、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获准初步审定,后于2022年2月27日经核准转让给浙江洛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予核准注册。
2、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3件商标,均为第25类,其中包括“BAIZIFORYOU”、“高定如心”、“LUIS HELEN”、“LMMPINKY”等多件与社交平台博主名称或他人线上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上述部分商标已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被我局依法驳回或不予注册。另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还有类似于“SSBY CHANDOOIVY”、“冻泥”、“津川十一の衣着店online shop”等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或他人。
3、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86件商标,其中包括“马西西微胖定制”、“FERNWANG STUDIO”、“芭比姨”、“IVY YANG STUDIO”、“MAXIXI”等与社交平台博主名称或他人线上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均被我局依法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针对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原异议人的具体理由并适用《商标法》相应条款予以审理。
针对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先后申请的系列商标与“SSBY CHANDOOIVY”、“冻泥”、“POSHEPOSE 高定如心”、“津川十一の衣着店online shop”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淘宝店铺名称高度近似,明显属于对他人知名品牌的抄袭模仿'等主张,我局根据原异议人相关理由将其对应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被异议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同一种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防水服等商品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之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原异议人提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其在先姓名权。我局认为,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是指将与他人姓名已形成一一稳定对应关系的文字符号申请注册为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示该商标的商品来源于该姓名权人或与该姓名权人有关的情形,且应当考虑姓名权人在社会公众当中的知晓程度。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多为自制或未经公证的网页、微博、短视频截图等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我国相关公众已将被异议商标文字“周白子”与原异议人的艺名建立起稳定对应关系,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姓名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由审理查明2、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3件商标,均为第25类,其中包括“BAIZIFORYOU”、“高定如心”、“LUIS HELEN”、“LMMPINKY”等多件与社交平台博主名称或他人线上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上述部分商标已因与他人商标近似被我局依法驳回或不予注册。另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还有类似于“SSBY CHANDOOIVY”、“冻泥”、“津川十一の衣着店online shop”等商标已转让给申请人或他人。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有186件商标,其中包括“马西西微胖定制”、“FERNWANG STUDIO”、“芭比姨”、“IVY YANG STUDIO”、“MAXIXI”等与社交平台博主名称或他人线上店铺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上述商标均被我局依法不予注册。申请人于本案未向我局说明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情况或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的相关证据,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行为难谓巧合。据此,可以认定被异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受让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申请注册商标应有的合理性或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情形。
原异议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规制申请人注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行为,故对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予以置评。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