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富厚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7274号“BORING STAR GA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不存在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BORING STAR GAMES”可译为“无聊的星游戏”,整体使用在指定项目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