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殿云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7252号“臻味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对应近似的产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6141号“臻味”商标、第19603971号“臻味京”商标、第66278439号“臻味”商标、第9576361号“臻生活”商标、第64957450号“玖悦 臻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三、五因注册申请被驳回现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部分项目不构具体明确,我局不作评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的文字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商业审计;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