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磊
委托代理人:舒城县领航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4412号“老龚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已获注的第43643964号“老龚湾”商标延续注册。“老龚湾”这一词汇是一个臆造词,非地名。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已获得工商登记,已通过宣传使用,申请商标已有一定知名度,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信息及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的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