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伟伟
委托代理人:吉林金牌知识产权企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773846号“醉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醉怂”是申请人在先已经注册43类第40322905号“醉怂”、第44129430号“醉怂”商标的组合防御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没有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先后投入了大量物力财力进行宣传推广。复审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及在先商标信息等材料。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我局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针对我局的审查意见书,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复审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未构成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