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恩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口碑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恩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8301219号“向柚XIANGY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向柚XIANGYOU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81167号“图形”、第19297058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商业中介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要素不同,图形部分设计风格、视觉效果亦区别较大,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并提交了国作登字-2018-F-00485460号“笑脸图形”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但被异议商标图形部分与异议人“笑脸图形”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明显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异议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301219号“向柚XIANGYOU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