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654701号“山哈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山哈水 26654701

阅读:83541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言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言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6654701号“山哈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言恺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言恺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6654701号“山哈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哈水”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配料”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1581号、第3312157号、第18296392号“山水”商标、第6084453号“山水啤酒及图”商标、第7435163号“山水果滋味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654701号“山哈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6654701号“山哈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山哈水 2665470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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