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157966号“潮兔玛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潮兔玛姬 29157966

阅读:85630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映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映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157966号“潮兔玛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

  异议人: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映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杭州临安玛姬儿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映蝶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157966号“潮兔玛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兔玛姬”指定使用于第3类“洁肤乳液;杏仁肥皂;琥珀香水”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83471号“玛姬儿”、第6188103号“玛姬儿及图”商标、第10290492号“中正玛姬儿”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美容面膜;香精油;香水”等商品。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组成不同,读音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具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及商标区别较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而我局对此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157966号“潮兔玛姬”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157966号“潮兔玛姬”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潮兔玛姬 2915796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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