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074276号“色彩芭比 SECAIBAB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色彩芭比 SECAIBABI 26074276

阅读:120119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袁石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石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9期《商标公告》第26074276号“色彩芭比 SECAIBAB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袁石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石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599期《商标公告》第26074276号“色彩芭比 SECAIBAB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色彩芭比SECAIBABI”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洗面奶;浴液;清洁制剂;擦鞋膏;美容面膜;化妆品;化妆粉;防皱霜;牙膏”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55378号“芭比”商标、第1795351号“芭比”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剂;香料;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含义以及显著差别。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6074276号“色彩芭比 SECAIBAB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6074276号“色彩芭比 SECAIBAB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色彩芭比 SECAIBABI 2607427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6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