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家付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家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489682号“华康藜幻 HUAKANGLIH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康藜幻HUAKANGLIHUA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罐头;芝麻酱;泡菜;腐乳;食用油;食用菜籽油;食用芝麻油;食用橄榄油;烹饪用花生浆;花生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60865号“黎红”商标、第18125033号“五丰黎红”商标、第6151301号“黎红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油;食用菜子油;玉米油;芝麻油;食用橄榄油;食用葵花籽油;腌制蔬菜;芝麻酱;泡菜;榨菜”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489682号“华康藜幻 HUAKANGLIH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