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惠州奇胜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惠州奇胜电气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4期《商标公告》第25714036号“奇加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奇加胜”指定使用于第9类“信号灯;分线盒(电);计量仪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第15217860号“奇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继电器(电);初速电流装置;电导线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相似,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另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另申请注册三百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文字图形相同而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5714036号“奇加胜”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