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491559号“华康藜江 HUAKANGLIJI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华康藜江 HUAKANGLIJIANG 28491559

阅读:89325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家付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家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491559号“华康藜江 HUAKANGLIJ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李家付

  异议人四川五丰黎红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家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5期《商标公告》第28491559号“华康藜江 HUAKANGLIJI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康藜江HUAKANGLIJIA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调味酱汁;豆酱(调味品);香蒜酱(调味料);佐料(调味品);酱菜(调味品);花椒粉;调味料;辣椒油;调味酱”。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738846号“黎红LI HONG”商标、第17738631号“黎红”商标、第625086号“黎红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蒜泥;花椒;辣椒油;调味液;花椒粉;蒜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等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491559号“华康藜江 HUAKANGLIJIA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8491559号“华康藜江 HUAKANGLIJIA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华康藜江 HUAKANGLIJIANG 2849155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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