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万华生态板业(信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万华生态板业(信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4612216号“稻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稻香”指定使用在第20类“画框”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馅饼;烘馅饼(意大利式);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棕子;元霄;煎饼;八宝饭;豆沙;醪糟;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企业名称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612216号“稻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