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204578号“马丁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马丁虎 29204578

阅读:106615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石狮市尼尔麦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尼尔麦鞋服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204578号“马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石狮市尼尔麦鞋服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尼尔麦鞋服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7期《商标公告》第29204578号“马丁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丁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693359号“马丁 DR.MARTENS”、第19102497号“马丁大夫”、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75311号“DR.MARTEN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和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9204578号“马丁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9204578号“马丁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马丁虎 292045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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