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乾标贸易河北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乾标贸易河北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6期《商标公告》第28962538号“千批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千批马”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充气轮胎”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9204号“千里马”、第876806号“千里马;STEED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火车及零部件;汽车;电子及其零部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因此已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用于“轮胎”商品上的“千里马”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该驰名商标赖以驰名的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高度关联商品,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引证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8962538号“千批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