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630116号“WILD BE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WILD BEAN 23630116

阅读:103623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罗科咖啡焙制(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罗科咖啡焙制(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3630116号“WILD BE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阿罗科咖啡焙制(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全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BP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阿罗科咖啡焙制(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01期《商标公告》第23630116号“WILD BE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ILD BEAN”指定使用于第43类“活动房屋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27541号、第927540号、第900271号“WILD BEAN CAF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的“提供食品和饮料的服务,包括小餐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630116号“WILD BE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3630116号“WILD BE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WILD BEAN 2363011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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