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565056号“蓝华士 BLUEWALLA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蓝华士 BLUEWALLACE 27565056

阅读:57954 2020-0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红贝芬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被异议人红贝芬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7565056号“蓝华士 BLUEWALL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红贝芬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精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格兰威士忌协会对被异议人红贝芬国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4期《商标公告》第27565056号“蓝华士 BLUEWALL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华士BLUEWALLAC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清酒(日本米酒);白酒;黄酒;杜松子酒;烈酒(饮料);威士忌;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15032号“苏格兰威士忌”商标、第5915031号“SCOTCH WHISKY”商标,第1122912号“芝华士”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威士忌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损害异议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7565056号“蓝华士 BLUEWALLAC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27565056号“蓝华士 BLUEWALLAC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蓝华士 BLUEWALLACE 275650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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