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萨宾莎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61386号“BIOPER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20803号“BioPerine”商标、第43031612号“BioPerine”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无效宣告,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止已满一年,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