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丽素时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77115号“INITI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访客接待服务(办公事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因此第21709264号“INITALFASH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06786号“INITIAL 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访客接待服务(办公事务);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管理酒店”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