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江庐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3046号“泉水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5630013号“水涧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现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