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台中海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44384号“中海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79291号“中海基建及图”商标、第23279299号“中海科技及图”商标、第51579338号“中海源”商标、第20752543号“中海能联”商标、第29418717号“中海能联及图”商标、第61069279号“中海能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