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牛顿体育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06176号“NEWTON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Newton品牌是拥有9项美国专利的美国国宝级跑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479745号“祝福您及图”商标、第64697502号图形商标、第5750700号“HANGSTERFERS RESEARCH DEVELOPMENT MANUFACTURING OF METALWORKING LUBRICANTS及图”商标、第4474015号图形商标、第9741478号图形商标、第121257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