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牛顿体育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94238号“N NEWTONIU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97800号“点滴情及图”商标、第9612576号图形商标、第9741441号图形商标、第64228472号“中核集团CNN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婚纱;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婚纱;围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