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203211号“HONOR CLUB 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7978115号图形商标、第13772669号图形商标、第11462080号图形商标、第30420687号“SENSEHELLO及图”商标、第20953576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12350号“HEYE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16194484号图形商标、第43287082号图形商标、第16436018号“HOSPITALITY INSPIRED及图”商标、第11471008号图形商标、第14697478号“Hi百货LIFESTYLE及图”商标、第26585957A号“HONORS”商标、第6641145号“HONORS”商标、第38351013号“HONOR LINK”商标、第58702390号“HONOR SOLAR”商标、第179781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引证商标十四已被宣告无效,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十五、十六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各引证商标已经共存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四、九、十五、十六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第59444693号“HONOR CLUB 荣耀俱乐部及图”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及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四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宣告无效,裁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十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八、十六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脸识别设备;耳机;照相机;智能手机;扬声器音箱;电视机;摄像机;芯片(集成电路)”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至十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可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用USB线;体重秤;平板电脑;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计步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十至十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十、十一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细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脸识别设备;耳机;照相机;智能手机;扬声器音箱;电视机;摄像机;芯片(集成电路)”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机用USB线;体重秤;平板电脑;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笔记本电脑;计步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智能手表(数据处理);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