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红饰和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19683号“金宝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133907号“金宝石”商标、第29527975号“GEMSY 宝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未违反商标法之规定。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旗下“红宝石”品牌的系列商标,具有保护的必要性。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该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非在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难以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