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徽恒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319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62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已经进行了持续且广泛的使用,并已取得一定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1.交易单据、租赁协议及发票、设计服务费及技术服务、供电等票据、银行回单;
2.法律顾问合同、发票;
3.线上宣传文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4.商标使用授权书、企业关系证明;
5.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等合同及相关发票;
6.财务报表、银行回单;
7.会员单位证书。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安徽恒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0月21日核准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商品房销售、担保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6年8月6日变更为安徽恒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6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为自制证据,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且均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核定使用的服务。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36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