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普米清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淘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54336号“锦e卫”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20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9年2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 (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商标基本相同)
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2.企业展示牌、微信公众号、企业APP、公众号上有使用形式;
3.宣传照片;
4.申请人服务介绍、用户协议等;
5.申请人与他人签订的移动应用开发合同、广告业务合同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为自制证据,且均未显示核定服务。故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