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巴奴毛肚火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15503号“巴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982099号商标、第538620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均系恶意侵犯申请人在先知名“巴奴”品牌合法权益的恶意注册商标,已被权利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茶馆;自助餐厅服务上的注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在流动饮食供应;快餐馆;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活动房屋出租;饭店;自助餐厅服务上的申请经异议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馆;饭店;流动饮食供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