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545044号“嘉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嘉航 54545044

阅读:76442 2023-09-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东莞市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亦貌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4545044号“嘉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嘉航”商标的恶意抢注…

  申请人:东莞市嘉航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亦貌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3日对第54545044号“嘉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嘉航”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不包括酒类产品,亦未对争议商标进行使用,被申请人还抄袭他人知名品牌,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厂区照片、展厅照片、所获荣誉、新品发布会及答谢会信息、电机生产项目开工仪式、视频截图、发票、宣传资料等;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网络搜索页面;

  3、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21年03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在理由书中提及第50791925号(第33类)图形商标,该商标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字号权,并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嘉航”商标的恶意抢注。但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主要涉及锂电农林工具产品,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嘉航”字号、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本案中,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4545044号“嘉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嘉航 5454504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0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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