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东盛车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齐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82613号“养车有约YANGCHEYOUYU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143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且申请人在先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4月20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已满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养车有约YANGCHEYOUYUE及图”整体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4日